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9期)的公告,涉及第十三师柳树泉农场辖区1家食品经营者(哈密柳树泉吐古其蔬菜水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哈密柳树泉吐古其蔬菜水果店经营的鸡蛋(抽检日期:2025年10月21日,检验报告 №: 2025b-j-sp13384),经检验,地美硝唑项目(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5.1)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店无法提供涉案鸡蛋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或者相关的检测报告单等证明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本案认定的违法所得为该店销售上述批次鸡蛋总额184.5元。
鉴于在本案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涉案金额较小,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5】4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4.5元;
3.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已按照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目前已整改到位。
第十三师新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