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四场658303lddy01002单元g30连霍高速骆驼圈子服务区及加油站地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概况及相关图纸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位于第十三师红星四场骆驼圈子片区西北方向约1.5公里处、连霍高速以南、回归北路以北,总面积约16.23公顷。
图1 区位图
二、用地布局
规划范围内地块土地使用性质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分到三级分类,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规划总面积为16.23公顷,其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1.43公顷,公路用地14.80公顷。
图2 用地规划示意图
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土地使用性质、用地界线及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文本和图则的规定。在分期实施过程中,现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现有的使用功能;需要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因建设发展需要须更改个别用地土地使用性质,在符合管理文本对用地性质调整的相关规定、并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可对个别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三、规划控制指标
1.容积率
各地块的容积率主要按用地性质进行相应控制,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12)及十三师加油加气站控制指标标准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地块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1.0,公路用地容积率不得高于0.3。
2.建筑密度
各地块的建筑密度主要按用地性质进行相应控制,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12)及十三师加油加气站控制指标标准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建筑密度不得高于40%,公路用地建筑密度不得高于30%。
3.建筑限高
各地块的建筑高度主要按用地性质进行相应控制,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12)及十三师加油加气站控制指标标准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公路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4.绿地率
各地块的绿地率主要按用地性质进行相应控制,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12)及十三师加油加气站控制指标标准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绿地率不得高于20%,公路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10%。
5.建筑物退让规定
规划区地块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退让相邻用地红线、建筑物后退公共绿地距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12)等相关规定执行。
图3 规划控制图则